<p class="ql-block">一、基本案情</p><p class="ql-block"> 王明聘請張青駕駛重型自卸半掛車搞運輸,王明為重型自卸半掛車所有人,掛靠啟東汽車運輸公司。王平按照掛靠協(xié)議以掛靠公司名義投保了各種保險,包括雇主責任險附加司乘人員責任險,被保險人為掛靠公司。張青在運輸途中發(fā)生交通事故身亡,交警認定張青負事故主要責任,對方負次要責任。在交通事故案中,法院判決對方按30%承擔賠償責任,剩余70%由張青自行承擔。之后,張青的親屬以提供勞務者損害責任糾紛為由向法院起訴,請求王明賠償剩余部分,掛靠公司、保險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王明以自己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為由相抗辯,掛靠公司認為張青不是自己聘用的,不是適格的被告主體,保險公司認為雇主責任險的被保險人是掛靠公司,不是王明,不應賠償。最終,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。</p><p class="ql-block"> 原告不服,請律師幫助維權。此時,律師有兩種選擇,一種是以提供勞務者損害責任糾紛為由提起上訴,另一種是以雇主責任險合同糾紛為由重新起訴。哪一種形式最能保障當事人利益最大化,律師不得不審慎思考,在權衡利弊的情況下,作出抉擇。</p><p class="ql-block"> 二、利弊分析</p><p class="ql-block"> (一) 選擇 “提供勞務者損害責任糾紛”(告雇主王某)的利弊。從有利的一方面來看,有三點:一是責任主體明確,勝訴概率高。張某與王某存在直接勞務關系,《民法典》第 1192 條明確勞務提供者因勞務受損,接受勞務方按過錯擔責,只要證明勞務關系、損害發(fā)生在勞務中,法院易認定王某責任(即使張某負主責,王某也需按過錯比例賠償)。二是無保險合同限制。不受保險條款、“雇傭關系認定” 等爭議影響,無需糾結與掛靠公司的關系,訴訟焦點簡單(勞務關系、損害事實、過錯比例)。三是執(zhí)行風險相對可控。王某是實際車主、收益人,通常有車輛、貨運收益等財產(chǎn),比 “空殼掛靠公司” 更易執(zhí)行到款項。從不利的方面來看,有二點:一是賠償能力有限。王某個人 / 個體的賠償能力遠不及保險公司,若王某經(jīng)濟困難,可能面臨 “勝訴但拿不到錢” 的執(zhí)行難問題。二是需自行承擔舉證成本,需舉證勞務關系、損害金額(醫(yī)療費、死亡賠償金等),過程耗時耗力,無保險公司 “一站式理賠” 的便捷性。</p><p class="ql-block"> (二)選擇 “雇主責任險附加司乘人員責任險合同糾紛”(告保險公司)的利弊。優(yōu)勢在于:1.賠償能力強,足額賠付概率高。保險公司資金雄厚,只要符合理賠條件,能按保單約定足額支付賠償款(如保額足夠,可覆蓋剩余 70% 損失),無需擔心 “執(zhí)行難”。2.理賠效率可能更高。若保險責任明確,無爭議時,保險公司理賠流程比訴訟更快,能快速拿到賠償款緩解家庭壓力。3.減輕舉證壓力。無需證明王某的過錯,只需證明 “張某是司乘人員、事故發(fā)生在履職中、屬于保險責任范圍”,舉證焦點更集中。不利的方面有:1,訴訟風險高,爭議點多。保險公司易以 “張某與被保險人(掛靠公司)無雇傭關系”“張某負主責屬于免責情形” 等拒賠,法院對保險條款的解釋存在不確定性,勝訴概率低于告王某。2.受保險合同嚴格約束。需嚴格符合保單約定(如雇員定義、理賠流程、免責條款),若存在未及時報案、材料不全等情況,可能被拒賠。3.主體關系復雜。需間接證明張某與掛靠公司(被保險人)存在 “法律認可的雇傭 / 勞務關系”,舉證難度比告王某大。</p><p class="ql-block"> 三、總結建議</p><p class="ql-block"> 在多種法律關系競合的情形下,選擇哪一種案由起訴,取決于各種因素,不可一概而論。一要根據(jù)證據(jù)定取舍;二要根據(jù)當事人預期作決定;三要分析執(zhí)行效果作預判。(文中人名系化名)</p>